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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违约责任

2012-10-25 11: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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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

  一般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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