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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2012-10-29 14:3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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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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