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精华复习资料(150)
2K331000 相关法律法规
命题规律解读
本章的命题规律主要体现在:
1.因为教材中讲述的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很少,所以试题中所占分值也很小,命题时可能会涉及到案例分析题中。
2.主要的知识内容是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施工建设原则、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应提交的文件与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的规定。
命题点解读
命题点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施工建设原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命题点2 《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
1.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