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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63)

2010-02-03 09:2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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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了。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注意: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届至时,但是人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着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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