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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四)

2009-05-06 08:41  来源:  字体:  打印

  1、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遗漏,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4、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5、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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