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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资料:财产所有权

2010-07-23 09:02  来源:  字体:  打印

  281.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282.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283.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84.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285.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286. 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87.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

  288.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289. 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290. 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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