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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资料:土地使用权

2010-07-26 09:11  来源:  字体:  打印

  341. 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42. 征收下列用地,有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高70公顷;

  343.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用权: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适当补偿),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44.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买、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

  345. 下列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拔:国这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46. 房地产交易的内容: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347. 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348.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49.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订立合同时间、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350. 保险合同分人生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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