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资料:履行的一般规则
301. 全同履行的一般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0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在地履行;
303.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04.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305. 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同时履行抗辨权;后履行抗辨权;不安辨权权;
306. 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07.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08. 合同终止的几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09. 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0.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颔;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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