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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质量保修

2010-08-05 08:58  来源:  字体:  打印

  8 质量保修

  8.1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8.2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9 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10 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0.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2)不可抗力。(3)当事人违约。

  10.2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10.3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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