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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竣工验收

2010-08-05 08:57  来源:  字体:  打印

  7 竣工验收与结算

  7.1 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7.2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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