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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违约责任

2010-08-05 08:59  来源:  字体:  打印

  11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11.2 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12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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