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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2010-08-05 08:55  来源:  字体:  打印

  6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合同价款中的规定与内容

  6.1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1 进度计划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6.1.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6.1.3 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6.1.4 施工质量和检验

  6.1.4.1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6.1.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6.1.4.3 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6.1.4.4 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1.4.5 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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