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第四节 设备、材料采购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招投标方式有:
1.1 公开招标(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1.2 邀请招标(即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采用设备、材料采购邀招标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招标单位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或国内)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
(2)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已经了解。
(3)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用邀请招标。
(4)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1.3 其他方式
(1)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通过询价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2)在设备、材料采购时,有时也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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