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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010-08-09 13:34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1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1.1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活动。

  1.2 工程价款结算作用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2 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2.1 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2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2.3 分段结算: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有如下规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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