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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工程进度款

2010-08-09 13:36  来源:  字体:  打印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应遵循如下要求:

  4.1 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不予计量。

  4.2 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形成追加收入。

  4.3 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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