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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与控制》: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2010-09-16 09:3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定标

  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经过评标后,就可确定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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