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内的质量事故。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
b.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基础严重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c.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d.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其中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分别为10—30万元、3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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