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造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2015-09-06 11: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辅导专家,依托专业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推出造价工程师等网上辅导课程,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发包人、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1.发包人主体资格

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进行工程发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就要求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办理招标事宜。”综上所述,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3)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除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计秀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建设部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1997)123号)的具体规定;当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还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我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责任编辑:soso
为您推荐

阅读排行

更多
2026年造价实操

免费视频

更多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达江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计价

    李娜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建)

    王英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

    陈江潮老师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