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答疑精华: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提问】书中这样写道“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可以理解为“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我对书上的这句话不理解“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我对书上的这句话不理解“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回答】您好:
您的最开始的理解是错误的:
缺陷责任期不是等于保修期,只不过他们两者的起始年限一样而已。
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后面的您也就可以理解了。
相关文件就是规定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年,而且到期之后,要退还质量保证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追问】可以这样理解吗: 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2.保修是义务的,费用由保修人负担。
【回答】您好:
1、是预留的,对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的,也就是承包单位自身原因的质量问题预留的金额。
2、保修在保修期内是必要的,但是费用的话,需要看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是所有的保修费用都是由保修人承担的。
要看具体是谁的责任,承包单位的责任,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发包人的原因,费用由发包人出。
【追问】谢谢老师! 教材P352的(三)保修费用与保留金和质量保证金如何区别呢?谢谢!
【回答】学员yuenbo,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老师会在下面的提问中给您详细解答,请您关注。
【追问】谢谢老师!保修费用与保留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区别如下:
保修期(P266)——保修费(P353)缺陷责任期(P266)——质量保证金(P307)缺陷通知期(P282)——保留金(P285)(P353)这样理解对吗?问题:
1.教材P284页第十八行和二十六行的“保修期”指的是“缺陷通知期”对吧。
2.保修费的返还时间?
【回答】学员yuenbo,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总结的那三个区别是正确的,在本门考试中没有对那三个费用进行很严格的区分。缺陷通知期是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叫法,而缺陷责任期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的说法,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
保修期和缺陷通知期是不一样的,各种不同工程的保修期是不完全一样的,比如水、电、装修为2年,而防水是5年。但是缺陷通知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间,和保修期的时间不是一样的,不会区分不同的工程。保修费用是在保修期满退还给承包人的,但是质量管理条例还另有规定,如果工程的建设期特别长的,可以不扣保修费用,直接在结算时给承包人。
【追问】老师您好! 如232老师所说:“缺陷通知期是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叫法,而缺陷责任期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的说法,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可以认为:质量保证金和保留金,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那么,质量保证金和保留金的计取基数也应相同。而教材中所阐释计取基数则不同:(价格调整作基数与否) P285FIDIC施工合同条件保留金的约定和扣除,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续法规政策变化的调整和市场价格浮动变化的调价款为基数, P307(三)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回答】学员yuenbo,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刚刚颁布的,也是今年的教材新加上去的,所以就出现了两种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的意思您是可以理解为类似的,因为它们都是为了日后维修所用的费用,从这一点看目的和用途都是一样的。不过,这两项费用的计算要各自按照各自的规范要求,不是统一依照同一个标准来计算的。
★问题所属科目: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