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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13-08-02 10: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和3话有矛盾!

  【回答】学员hukai7200,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两段话的确有矛盾,新版教材编写不严谨,建议按照第一段表述为准。

  ★问题所属科目: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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