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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复习要点:发包人违约

2013-08-09 14: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下列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有:(  )。
  A.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
  B.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
  C.监理人未能发出图纸、指令等
  D.监理人未能按期核实已完工程数量
  E.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请问选择哪个,为什么?

  【回答】学员fujingqianshanghai,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有ABC.详见计价与控制教材P294中的1.当事人违约。

  【追问】E项为什么不选择啊,我看教材294页上数第9行第10行不就是E么?我看的练习的答案是ABE我选择的时候选的ABCDE,请问老师怎么才是对的啊?谢谢。

  【回答】学员fujingqianshanghai,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抱歉,我在选题时漏选了E项,但D项肯定是不正确的。另外C选项属于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的情形之一,容易错选。所以本题的选项为ABED选项“监理人未能按期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不是视为违约的情形,只是在计量工程进度款时,视为已经发包人认可。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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