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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招标程序

2013-08-12 08: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

  1、因招标人的原因招标失败或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赔偿损失?

  2、因招标人标底有问题(标底或高或低),招标人调整标底确定中标人,该程序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3、因招标人标底有问题(标底或高或低),招标人改变原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该程序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4、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是多长,重新招标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请问老师关于重新招标的内容在哪个法律、法规中有叙述。

  【回答】学员cjflhh,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应该是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可以认为是有效地,因为确定中标人的标准有错误,是可以通过调整后再行确定的;

  3.可以认为是有效地,如果不能确定中标人,就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所以是可以通过调整后再确定中标人的;

  4.重新招标也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在招投标法中有叙述。

  【追问】我认为第3条应该是无效的。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评标条件发生变化,所以不能过调整后再确定中标人,而是进行重新招标。

  【回答】学员cjflhh,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分析也有一定的道理,应该是重新进行招标。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冰冰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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