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造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无效合同

2014-11-06 15: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无效合同

  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责任编辑:RDX
为您推荐

阅读排行

更多
2026年造价实操

免费视频

更多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达江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计价

    李娜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建)

    王英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

    陈江潮老师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