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不予注册情形
1.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注意比较5-9的不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②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强调注册环节不合法、不合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重新注册。
4.暂停执业—交回注册证书和印章5.信用制度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提供完整信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的行为和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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