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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合同法承诺

2015-07-08 16: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未反对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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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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