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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合同法邀约

2015-07-08 16:1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5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合同法邀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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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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