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点: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a.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b.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②撤销注册: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f.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
a.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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