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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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