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关于建筑工程分包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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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建筑工程的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转包行为中,原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总承包人只是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仍然要就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分包工程部分)的履行,向发包单位负责。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分包应当遵守的条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本条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此,国家计委在其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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