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造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标的物的提存

2016-04-08 17: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为您推荐

阅读排行

更多
2026年造价实操

免费视频

更多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达江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计价

    李娜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土建)

    王英老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安装)

    陈江潮老师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