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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复习资料——缔约过失责任

2014-05-05 16:5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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