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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14-07-16 11: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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