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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回避制度

2011-03-18 10:5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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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7.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人员(5类)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18.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与被告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19.财产保全

  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0.先予执行

  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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