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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上诉条件

2011-03-18 10:5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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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先予执行的程序

  22.一审程序

  起诉

  审查与受理-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审查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准备开庭

  法庭调查陈述

  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6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3.二审程序上诉条件

  上诉的条件

  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须递交上诉状

  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4.二审程序

  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维持原判决

  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5.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再审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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