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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仲裁庭的组成

2011-03-18 10: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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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和解

  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调解

  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裁决

  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讼

  33.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的选择)

  申请时间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4.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5.行政复议与行政讼诉

  两者关系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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