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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行政诉讼程序

2011-03-18 10: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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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行政复议范围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7.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行政复议决定(6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38.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39.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审程序

  起诉

  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上诉的判决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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