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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资料(5)

2011-06-01 14:2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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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 土地所有制(土的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

  1.1 国有土地

  内含

  所有权归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的范围(土地管理法)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特殊情况

  建制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区别对待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四种)

  划拨

  出让

  转让

  租赁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

  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部分处分的权利)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2008年】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 )代表国家行使。
  A.国务院
  B.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县人民政府
  D.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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