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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精选(13)

2011-06-02 11:1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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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

  3.1 估价师管理体制

  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级管理

  3.2 估价师权利和义务

  权利:名称权、执业权、签名权、发起权、保管和使用证书权、解释和辩护权、参加继续教育、获得劳动报酬权、申诉权

  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责任保密的义务、回避的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工作的义务

  3.3 估价师执业

  估价师执业没有行政区域的限制,只有业务范围的限制

  估价业务由骋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能以个人身份执业)

  注册估价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骋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估价师追偿

  3.4 继续教育

  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

  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

  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也需参加继续教育并合格

  【2007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为120号时。 ( )

  【答案】√

  3.5 估价师禁止行为(凭常识即可判断)

  3.6 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基本情况

  业绩

  良好行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下、行政处罚等)

  3.7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估价单位提供估价报告及业务文档

  询问签署报告的人员

  纠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地依法查处(属地原则)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主管部门查处,并告知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

  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措施

  未注册以注册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的 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资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注册的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注册变更仍执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骋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 给予警告,处1-3万元罚款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款改正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需撤销注册的,报住建部

  3.8 违规处罚

  【重点难点】注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处罚的内容不同

  对个人的处罚较重,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2008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5000
  C.10000
  D.30000

  【答案】B
  【解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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