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精选(13)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
3.1 估价师管理体制
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级管理
3.2 估价师权利和义务
权利:名称权、执业权、签名权、发起权、保管和使用证书权、解释和辩护权、参加继续教育、获得劳动报酬权、申诉权
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责任保密的义务、回避的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工作的义务
3.3 估价师执业
估价师执业没有行政区域的限制,只有业务范围的限制
估价业务由骋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能以个人身份执业)
注册估价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骋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估价师追偿
3.4 继续教育
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
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
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也需参加继续教育并合格
【2007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为120号时。 ( )
【答案】√
3.5 估价师禁止行为(凭常识即可判断)
3.6 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基本情况
业绩
良好行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下、行政处罚等)
3.7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估价单位提供估价报告及业务文档
询问签署报告的人员
纠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地依法查处(属地原则)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主管部门查处,并告知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
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措施
未注册以注册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的 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资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注册的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注册变更仍执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骋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 给予警告,处1-3万元罚款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款改正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需撤销注册的,报住建部
3.8 违规处罚
【重点难点】注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处罚的内容不同
对个人的处罚较重,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2008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5000
C.10000
D.30000
【答案】B
【解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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