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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7)

2011-06-01 14:4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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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概念

  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相关规定

  拆迁估价的标准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试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影响

  拆迁房屋的价格中不包含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2.拆迁估价机构和人员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方式有

  被拆迁人投票

  拆迁当事人抽签

  采用拆迁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共同接受的方式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估价业务

  估价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拆迁估价实务

  估价目的

  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市场价格

  估价时点

  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分期分段实施的,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估价方法

  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采用其它方法的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实地查勘

  实地查勘记录要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进行实地查勘,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或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说明

  技术协调

  同一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机构之间应当就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计价货币

  人民币,精确到元

  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的规定

  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拆迁在性质或面积协商一致的,可按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房屋性质不能协商一致时的处理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房屋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具体规定由市县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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