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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资料(10)

2011-06-01 14: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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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3.1 征收土地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后,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2006年】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并给予补偿
  A.征收
  B.征用
  C.征收或者征用
  D.征购

  【答案】C

  3.2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听证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有权转变)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用途转变)

  由国务院审批的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用地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备案

  3.3 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征收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输油等管线工程可以分段征收

  3.4 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5 临时用地政策

  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时申请并取得批准

  由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征用而非征收)

  临时用地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期满后建设单位清理场地支付费用,到土管部门注销登记

  超期可再次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视为违章用地

  3.6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两种方法)

  联营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联营企业

  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两种处理方式

  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实行征收

  也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作为联营条件(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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