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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5)

2011-06-02 11: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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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1.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人

  既可是以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还包括农村居民和其他居民

  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以作为纳税人

  2. 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一次性征收

  据实征收原则

  4. 税率和透用税额-定额税率,分四个档次,以县为单位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为每平方米10-50元

  人均耕地在1-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

  人均耕地在2-3亩,每平方米6-30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5-25元

  【2009年】
  耕地占用税实行( )。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D.定额税率

  【答案】D

  5. 加成征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6. 减税、免税

  减税范围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税额控制在应征税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5%

  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减税

  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照顾

  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免税范围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炸药库用地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7. 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或拨用地之前征收

  由土管部门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缴税

  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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