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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精选(6)

2011-06-02 11:0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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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4.1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

  资质等级申请表

  原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出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随机抽取三年内的一份估价报告

  4.2 一级资质核准的程序

  向机构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部门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了至住建部

  住建部在20日作出决定

  4.3 二、三级资质核准的程序

  向机构注册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部门作出行政许可,10日内报住建部备案

  4.4 资质证书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遗失,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办

  资质有效期为3年

  暂定资质有效期为1年

  工商执照注销后资质失效

  4.5 资质核准延续程序

  申请资质延续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未获核准延续的,在届满前可申请相应资质,逾期再申请的,按新设立机构对待

  在资质有效期内无有问题的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4.6 资质核准内容变更

  先申请工商变更,然后在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

  4.7 资质撤回、注销(常识即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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