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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4)

2011-06-02 11: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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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地点

  该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属地原则)

  同一省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共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6. 减税、免税

  6.1 政策性免税-如需减免,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客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种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6.2 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庭的宿舍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2007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 )税率。
  A.比例
  B.超额累进
  C.全额累进
  D.幅度定额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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