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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7)

2011-06-02 11:2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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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性质和用途

  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性质

  由业主交存,属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2009年】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

  【答案】√

  6.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交存范围(三大类)

  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不具有共同部位共同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出售的公有住房

  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交存

  首次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安工程造价的5%~8%

  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为单价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应转入资金中滚存使用的项目

  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利用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

  【2008年】
  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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