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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3)

2011-06-02 11: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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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权比例分别纳税

  2. 课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

  3.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4. 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1 标准-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年每平方米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2008年】

  县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幅度税额为每平方米( )元。
  A.0.4~8
  B.0.4~12
  C.0.6~12
  D.0.9~18

  【答案】C
  【解析】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2 调整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税额,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税额,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记忆方法】

  记住第一档次1.5-30

  下一档最低档依次减0.3元,最高档依次减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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