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3)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权比例分别纳税
2. 课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
3.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4. 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1 标准-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年每平方米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2008年】
县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幅度税额为每平方米( )元。
A.0.4~8
B.0.4~12
C.0.6~12
D.0.9~18
【答案】C
【解析】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2 调整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税额,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税额,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记忆方法】
记住第一档次1.5-30
下一档最低档依次减0.3元,最高档依次减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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