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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

2011-06-01 14: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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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两种方式)

  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将原无偿变有偿)

  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

  国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国有租赁经营的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保留划拨(继续无偿)(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3.5 划拨土地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3.6 两项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可没收非法收入,可处以罚款

  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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