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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资料(11)

2011-06-01 14: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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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征收土地公告(主要是两个公告)

  概念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四项)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批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人员)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地土地情况

  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措施

  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3.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给村集体或农民个人)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3.9 特殊征地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

  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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