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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9)

2011-06-01 14:4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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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拆迁估价纠纷调处

  5.1 调处途径

  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别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2 估价技术鉴定

  规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的标准(只看技术路线,只看方法,不看结果)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5.3 【重点】估价专家委员会及工作机制

  设立部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经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

  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

  工作机制

  委员会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

  鉴定组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配合鉴定工作

  6.对违规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与扩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扩迁估价业务的

  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民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多次被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市房屋拆迁须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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