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11)
第二节 房产税
1. 纳税人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暂不缴纳房产税
2.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
3. 计税依据(两种类型)
非出租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房租的,应根据当地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
4. 税率(两种类型)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为房产余值的1.2%
按房租计征的,为租金的12%
【2009年】
2009年4月,王某将其住宅出租,月租金收入为2 000元,其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
A.80
B.160
C.200
D.240
【答案】D
【解析】按房租计征的,为租金的12%.
5.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属地原则)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6. 减税、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如出租或非自用,则要缴税)
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
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鉴定后免征
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级税收部门批准可暂不征收,但房产转让或恢复生产时要征税
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申请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在基建工地为工地服务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施工结束后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从接收的资月起征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
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但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征收
【重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要不要交房产税
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售出前房发商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征收
【2006年】
学校兴办的招待所用房,可免征房产税。 ( )
【答案】 x
【解析】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经营性房产应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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