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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资料(20)

2011-06-01 14:3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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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划拨的含义

  概念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含义

  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地无偿取得两种形式(成本价或无偿)

  划拨土地一般无期限,但未经许可不得流转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国有土地主要是出让用地和划拨用地两种

  2.划拨的范围(六类)

  国家机关用地

  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

  【典型例题】

  下列项目中,可以通过划分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 )
  A.社区便民超市
  B.税务机关办公楼
  C.服务于大众的快餐店
  D.别墅

  【答案】B

  【解析】税务机关办公楼属于国家机关用地。

  3.划拨的管理

  3.1 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8年】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收益应上缴国家。( )

  【答案】√

  3.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不宜办理出让的,可行实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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